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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管理新办法今年10月1日起试行
http://nj.jschina.com.cn 2007-11-15 6:48:33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职工发生工伤,涉及到一系列检查、医疗、康复等。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公布了《工伤康复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 工伤康复对象如何认定 有关人士解释说,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伤害、功能障碍等,在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康复对象先由康复中心对其进行康复检查。需医疗康复的康复对象,由康复中心提出意见,审批确认后转入康复中心进行医疗康复。需职业康复的康复对象,审批确认后转入康复中心进行职业康复。工伤康复可根据工伤病人的病程长短,采取门诊、住院、家庭随访等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形式。 5日内需提出康复计划 康复中心应采取早期介入的办法,对治疗的工伤人员进行伤情了解,并提出康复评估意见。康复中心收到康复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康复申请后,应在5日内提出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时间、康复费用和康复效果。康复计划完成后,确需延长康复期限的,由康复中心提出意见,最长不超过2年。建立康复档案,详细记录康复治疗过程,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实施人、康复实施时间、康复次数、经康复对象本人签字的康复执行单、康复前评测、康复中评测和康复后评测。 生活用品不列入康复费用 康复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得记入康复费用中。下列开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生活用品的费用;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费用;未经同意而超出康复计划内容的费用;超出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及康复对象自行要求使用的费用。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王义欣 作者: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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