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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主管做“廉价工” 新劳动法维权解析
http://nj.jschina.com.cn 2007-10-9 13:56:04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国庆节前,齐小姐一肚子气离开了南京某科技公司:她在公司做满3个月试用期后,又被“考察”了3个月,等于“试用”了两次。最后老总告诉她,“你不适合这份工作”,将她轻松踢走。律师分析说,按照现行的劳动法,齐小姐只能认倒霉,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家公司应当支付给齐小姐总计1.48万的补偿款。 由于最初3个月是“试用期”,齐小姐工资只有800元,而公司里同级别的主管每个月拿2200元。齐小姐去年刚刚攻读完硕士,今年4月到这家公司应聘。公司刚刚开发了一个新项目,技术比较高端。公司让齐小姐做主管,并签订“试用期合同”:如双方期满后都感觉合适,再签订3年的合同。 齐小姐兢兢业业地在公司里一直干到7月初,终于可以“转正”,但公司又说“再考察3个月”。齐小姐很不情愿地熬到9月底,老总主动找到齐小姐,“你很有能力,但你不适合这份工作”。一句话,将做了半年“廉价工”的齐小姐轻松踢走。之后,她从另一个主管口中得知,这个项目期限就是半年!由于涉及专业比较高端,“留下你,平时也难得用到,浪费成本”。 “不要以为这是个别现象,大多常见于保洁员、保安、一线工人等岗位”,律师说,“企业利用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故意延长试用期。少给工资甚至不给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就全部开除再重新招人”。这种方法屡试不爽,特别对于“低附加值劳动力”如保安,或者“初次就业者”如齐小姐。 《劳动法》: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首先,虽然公司连续“试用”齐小姐两次,但总共没有超过“6个月”,合法。现行法律第21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次,公司无故辞退齐小姐,她也无法起诉单位。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炒鱿鱼”行为尚属“空白”。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不合法,可追讨补偿款 首先,公司不得约定试用期,应直接跟齐小姐签订合同,并支付齐小姐2200元的正式工资。因为这个项目期限只有半年,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根据第19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资,还应根据第85条加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齐小姐根据第19条可获8400元的“补足工资”,根据第85条可获得最低4200元的“赔偿金”。另外,齐小姐是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的,根据第46条还可获2200元的“经济补偿”。总的算下来,齐小姐可获1.48万元的补偿款。 其次,“试用期等于廉价劳动力”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也将被禁止。根据第20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南京的一个公司新招聘了一个文员,其他正式文员工资1000元,那么新聘文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0元。又因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新聘文员真正工资应为850元。 最后,“试用期随时踢人”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不再被允许。根据第21条和第87条,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否则视为“违规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同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也必须提前3天通知。 劳动者:试用期包含在正式合同内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随便延长“试用期”,你在试用期结束后,可以起诉单位要求“赔偿”。根据新法第19条,根据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3个月—1年”、“1年、3年”、“3年以上”,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0个月、1个月、2个月、6个月。而且,“只能试用一次”。 其次,不要跟单位签订“试用期合同”,即使迫不得已签了,也要明白这是被禁止的。根据新法第19条,试用期限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万一单位在试用期满后辞退你,即视为“合同期满后不续签”,根据第46条第5项可获得“经济补偿”。 再次,试用期间的工资如果低于80%,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你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前辞职,然后起诉单位。根据第46条第1项,你可因单位未支付足额工资获得“经济补偿”。再根据第85条,获得“赔偿金”。 企业:第一次合同不要订3年以上 首先,将录用条件制定得更详细,比如学历、年龄、岗位要求、身体条件、专业等等。一旦发现员工“在试用期期间”隐瞒了疾病、学历等事项,根据第21条、第39条,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可以提高“思想品德”的要求,并将其写入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有严重违反,即解除合同”。一旦发现员工有一些禁止的行为,单位也可以马上“炒鱿鱼”,一样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兼职”的行为,新法也赋予了单位“否决权”。如单位纠正后,劳动者仍不改正的,单位也可以在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立即辞退该员工。 再次,大部分试用期辞退行为都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第一次合同不要订“3年以上”,这会导致单位在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时,无形中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补偿”。试用期的长短是跟着合同期走的,3年是一个“杠杠”。“3年以上”的合同有6个月试用期,而47条恰恰就规定,“工作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否则要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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